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力更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动力。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进一步影响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意义
01实施国家科技自力更生、自力更生发展战略的需要
当前,国家正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即进一步开放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权利。 形成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发创新的基础保障、解决科技创新与科技创新之间的矛盾的重要举措。发展需要创新和我国创新能力整体较弱。 有效促进各类资源向创新主体集聚,扩大有效高端供给,确保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力更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快速提升创新能力。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02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 及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应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如无形性、时效性、地域性等诸多特点,其保护工作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专业性和针对性。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 面对知识产权新业态,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1]。 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可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要。
03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投资、融资本身就是一站式、一体化的经济活动。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策略可以改善营商环境[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就是通过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治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一些省市正在积极探索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例如,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积极实施专利促进资助项目,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又如,江苏省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质押创新创业疫情防控债券——苏州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控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首单知识产权质押创新创业债券信用保护合约同时创设[3]。 有利于企业加快已开发的高价值专利的转化应用并获得经济效益,从而激励企业发明创造。 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也可以更好地吸引外资,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适应我国从引进知识产权国家向创造知识产权国家转变的新形势,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获得平等保护提供制度支撑[4]。
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的优势
01仲裁裁决域外可执行的优势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尤其广泛应用于解决国际争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跨境投资、合作经营和贸易,不可避免地会让这些企业陷入不同法域的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等都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独立协商决定。 这更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公信力,提升当事人的意识。 落实仲裁裁决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各种案外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保证裁判的中立性[5]。 知识产权裁决具有较强的域外可执行性。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对此有明确规定。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公约的规定在国外取得。 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可以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这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分配权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6]。 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可以满足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02仲裁的可信优势
仲裁公信力的优势来自于仲裁机构的中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这说明仲裁机构是独立的,仲裁天然具有中立性。 从机构属性上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仲裁机构的中立性有利于公正、公正地审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在不干涉独立仲裁机构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专业审查,做出专业判断,在确保完全中立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确定单一的纠纷解决地点和适用的法律,且相对稳定。 仲裁所能提供的中立程序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争议的快速有效解决[7]。
03仲裁的保密优势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例外情况下公开。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涉及很多商业秘密。 因此,一般来说,权利人希望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但也希望争议解决方式相对保密,以避免因内部信息泄露而造成损失。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本身可能会对双方产生负面舆论影响,影响其商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因此当事人通常更愿意控制纠纷的知晓范围而不是将其公开。 在当前知识产权商业化、市场化已成大势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隐私解决的诉求必然进一步提高。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形象,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普遍希望知识产权纠纷尽可能不公开[8]。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知识产权纠纷有多种类型。 除了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外知识产权律师,更多的案件也是公开审理的。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文件需要在网上公开。 即使案件事实不公开,涉案信息在文件上网时也难免会被公开,存在泄密风险。 仲裁的保密优势在于,除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件不公开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当事人还可以协商对争议保密。 当事人可以通过独立协议将知识产权纠纷相关信息的知晓范围缩小到最小程度。
04仲裁程序灵活的优点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高度自主权。 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组成仲裁庭的自主性,二是仲裁程序的选择性。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将简化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也可以将简化程序的约定变更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还可以就听证方式达成一致,并选择适用适当的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来解决争议。 此外,对争议解决有紧急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步骤和时间表,以控制和掌握整个争议解决过程。 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是一种更大程度地考虑当事人超越纯粹法律冲突的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 事实上,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并不需要确定法律的是非来解决纠纷,而是可能涉及更重要的利益或商业安排[9]。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并不需要非此即彼的结果来解决纠纷。 相反,他们更愿意考虑某种形式的权利共享,例如许可协议或技术交换,以实现权利最大化。 和双赢的结果。
05仲裁的专业优势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要求,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技术问题。 这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律背景,还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 由于仲裁是专家定案,仲裁员的构成多元化,更有利于实现仲裁的专业化。 仲裁机构在组建仲裁员队伍时,可以聘请和选择专利、商标、集成电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 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在适用法律的范围内,知识产权争议的技术方面由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裁决。
06仲裁的效率优势
由于仲裁的终局性和仲裁程序的便利性,这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陷入诉讼。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应当先行裁决。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仲裁可以更加高效地办理。保护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