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法律赋予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限度内对智力知识合法的独占权和知识垄断权,用来限制和阻止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进入其知识产权。 国外学者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壁垒进行专门研究。 至于什么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更多的中国学者给出了定义。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看法基本一致,但语言表达存在一定差异。 吴长海(2012)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就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而言,一国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知识产权。 此类措施对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 对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壁垒。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徐渊(2010)的博士论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该论文将其定义为一国政府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 ,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基于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或支持的阻碍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各种政策或措施。 这些政策或措施可能用于保护国内市场,也可能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可能用于防御,也可能用于进攻。 本质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商标律师,即通过技术领先,获得知识产权,获得垄断竞争优势。
尽管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不同,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包括:一是设置主体的多样性,包括政府、各类组织、企业甚至个人; 二是行动对象的全面性,可以针对货物贸易,也可以针对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第三,本定义中的政策和措施,无论合法还是非法、合理还是不合理,只要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造成障碍,就构成贸易壁垒; 第四,可能是限制进口,也可能是限制出口。 第五,这一定义不仅包括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外国产品(主要是发达国家政府或企业)的进出口设置障碍,还包括障碍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进出口产品知识产权过低或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造成的贸易障碍(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含义 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在本领域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农业科学技术。 1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广义上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一切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智力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统称,是相对于工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而言的。 它不等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而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其次,农业知识产权具有其他领域知识产权的所有属性,即特定性、无形性、暂时性、地域性和合法性; 第三,由于农业科技客体的特殊性,即以生物研究对象作为研究对象,这体现在农业知识产权上。 从内容上看,也有自己的特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比如出现了植物新品种权等独特类型的知识产权。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限于七种,即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权、地理标志权、工业产品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公开信息权。 不同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农业知识产权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文学产权,由农业科技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享有。 是的。 二是农业产业产权,是指农业等产业中具有实际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是植物新品种权。 这是为了保护育种者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其核心内容是当育种者培育的品种被他人作为商品使用时,育种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2世界银行,知识产权农业,1999。Kangnekar,D.,知识产权经济影响植物育种者权利。行动援助,英国,2000 年,第 28 页。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涉及农业科技活动的多个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
3农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标志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技术、技术信息、数据、管理技能、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发现权、发明权、科学技术成果权以及其他源自知识产权的权利4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科技成果和公共技术产权。 5农业科学研究是智力活动,农业科技成果是智力劳动成果。 它既具有一般智力成果的属性,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既包括体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的技术产品(如农作物新品种、肥料、化学品、农业机械等),也包括体现在知识载体上的新技术成果(如技术文字、图形、图画等)。如养殖技术、栽培技术、农机修理技术等)。 这些技术成果一经国家法律承认,就是农业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征。 6从现有文献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范围应包括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地理标志权、农业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动物新品种权等概念虽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但已经涉及到实践中。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动物品种的命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比如什么是“草原青鸟鸡”? 新动物品种的名称仍然是商品名,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载唐正平:《世界农业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斯里尼瓦桑,CS Thirtle,影响终结者技术发展中国家:经济分析。 论文发表于2000年8月24-28日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究联盟(ICABR)组织的第四届国际农业生物技术会议,意大利拉维罗。 郑成思:《知识产权集》(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 知识产权、生物技术乌拉圭回合生物多样性。 非洲中心技术研究 (ACTS) 出版社,内罗毕,1996 年,第 149 页。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二、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农业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农业知识产权产权是无形的。
农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 其最大特点和与其他产权的最大区别是,农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占据空间的,而是可以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植物品种权的载体是种子。 品种的生产性能和科技含量通过种子来表现,被人们理解和利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展现出其价值。 农业知识产权的大部分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是指法律依据智力劳动成果创作者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精神权利,例如专利权人享有的署名权。 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获得专利许可费等一定报酬和报酬的权利。 农业知识产权是法定的。 对于有形财产,只要为权利人控制、掌握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一部分。 它通常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需要逐条规定。 农业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通常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履行具体的法律程序或依法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例如,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报主管机关批准。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这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排他性的、排他性的。 除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或者允许他人依法行使权利外,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 除农业知识产权外,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限。 例如,当专利权、品种权等的有效期届满,除非依法续展,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将自动终止,其知识产权也将失去效力,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大家可以自由、免费使用,不会出现侵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二)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农业知识产权容易扩散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知识产权的区别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由于农业科研新成果和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是在田间进行,很容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丢失。以植物新品种为例。 植物新品种产生后,大多需要进行大田种植,逐步扩大品种数量和生产规模。 由于土地限制,有时甚至需要养殖户加农户或企业加农户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