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现状分析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本文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一般常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过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制定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967年7月14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二)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广播节目; (3))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发明; (四)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志、企业名称和标志; (7)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由智力活动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力。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一)版权和邻接权; (二)商标; (三)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五)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未公开信息。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无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由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 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某种人身权利(如签名权)的性质,并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 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5)属地性:受某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 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1883年,世界各国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积极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和条约,积极履行其国际公约和条约。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培养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国际工业产权公约》外观设计 《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等10余项。


我国知识产权法最初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基础1984年3月12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成为基本框架。 1989年4月至1996年4月,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四次艰苦谈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发生重大调整: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2年9月4日、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第三十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专利法》。 以及《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案; 此后不久,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已日趋完善。


知识产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相应地,设立了三个理事会,负责这三个方面协议的落实。 其中,《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它依托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和世贸组织的国际强制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贸易系统。 与现行所有知识产权公约相比,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最高,覆盖领域也最广。 TRIPS协议包括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三大内容。 其中,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遵守; 最低要求是所有成员国国内立法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 对于一般性要求,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 通过这些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接近TRIPS协议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受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法律法规涵盖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专用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渠道、并行运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较多,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文化部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04年,我国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负责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负责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005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 还明确了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著作权人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职责。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网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进一步泛滥,我国第一部互联网著作权管理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正式实施。

2.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的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1.专利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在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 1985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专利法。 此后,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条例》,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专利权海关保护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不断完善。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机构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 同时,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体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利管理机构。 我国还建立了5000余人的专利权人队伍,初步形成了以专利、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移中介、专利技术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万件,年均增长8.9%。 其中,国内申请187.44万件,国外申请47.05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 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 中国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而达到第二个100万件仅用了四年多的时间。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万件,比上年的30.85万件增长14.7%。 其中,国内申请27.89万件,比上年的25.12万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 国外申请7.49万件,比上年的5.72万件增长30%。 .8%; 占总数的21.2%。 1994年至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国际申请1,592件;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外国国际申请有15.78万件,其中2004年进入国家阶段的有15.78万件商标律师,其中3.24万件。

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数125.55万件。 其中,国内109.33万人次,国外16.22万人次,分别占总数的87.1%和12.9%;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万件和65件。 .12.0万件和41.89万件,分别占总量的14.8%、51.9%和33.3%。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万件,比上年的18.22万件增长4.4%。 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万件,比上年的14.96万件增长1.2%; 授权国外专利3.89万件,比上年的3.26万件增长19.2%。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本系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截至当年年底,各地知识产权局检查工业场地1万多个,检查商品208.15万件。 截至2004年底,全国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和专利纠纷案件1.2万件,结案104万件,结案率为86.3%。 其中,2004年共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58件。

2005年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并启动科研项目公开招标。 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查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启动了《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预计2006年4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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