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国部分(七)

(三)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存在有利于促成商标权人和商标被许可人之共赢局面。对商标权人而言,可以获得商标使用许可费,增加其商标的附加价值;而对被许可人而言,可以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利用该商标打开其产品的销路,占领市场份额,获取利益。

商标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许可类型。其中,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将特定注册商标权授予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而商标所有权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商标。在这种许可模式下,被许可人同时享有排他权和禁止权,并可独自提起诉讼。而在排他使用许可模式下,虽然也将注册商标权授予唯一的被许可人,但是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仍然可以适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所有权人共同起诉,或者在商标所有权人怠于权利救济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则进一步扩大了许可人的范围,许可人无法通过普通许可获得排他权。在普通许可下,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仍然可以使用商标。相应地,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也只有在商标所有权人明确授权地情况下,才能自行起诉。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商标的被许可人只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依然归许可人(商标权人)所有。

在实务中,商标转让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首先,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商标转让的双方需提交如下材料:(1)加盖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公章、或者签字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需按规范填写;(2)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等);(3)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提交经受让人签字的《代理委托书》。其次,商标局受理后,将审查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并核查商标受让人资格。最后,商标局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将在商标局官网相关栏目公告转让信息,并向商标受让人寄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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