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
一、[2012]第53号公告出台背景: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当前,各地对律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差异,但是从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主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强调并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先后发文,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