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国樽律师,专业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保障您的产权安全与法律利益。

今天乐知网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干预程度和权利人所承担义务的巨大差异。

(一)申请保护 申请保护是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采取的扣留措施。

申请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无需事先向海关总署登记其知识产权; (二)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监控出入情况;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侵权嫌疑货物等值的担保; (三)海关无权调查货物的侵权状况。

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海关扣留货物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未通知海关协助扣押的,海关应当放行扣留的货物。

可见,基于申请的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暂缓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阻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因此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对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的扣留、调查和处理措施。

“当然”一词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当然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登记其知识产权; (二)海关对涉嫌侵犯注册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暂停放行,并书面告知相关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 无法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六)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 没收侵权货物,并对侵权货物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七)海关有权依法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文化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经济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传播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多。

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其他国家的货物从国境流入他国境内,中国政府于2017年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5年10月,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常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拥有边境保护权。

1、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源于1992年1月17日中美双方签署的《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第五条规定:“双方将在进出境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侵权产品出口。”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

同年9月1日和次年5月5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各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处罚。 查处案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监管体系的雏形。

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随后,海关总署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为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使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基本接近先进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关法》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依法确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功能。

200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条例》。 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颁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商品的刑事责任侵权商品。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的暂行办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 《规定》明确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商标侵权案件,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整顿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及时移送行政司法涉嫌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在查处的侵权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职责,确保海关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至此,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二、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 (一)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央备案制度

只要权利人提前向海关总署登记知识产权,各级海关就会依据职权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监管。

无论侵权人将涉嫌侵权货物从哪个口岸进出境,都会受到口岸海关的查处。 确实“法网广阔,无一遗漏”。

(二)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一方面,海关依职权对注册知识产权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即将进出境的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则向口岸海关申请查处,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

按申请查处,弥补了权利人因未向海关登记而权利受到侵害时,海关不依职权查处的缺陷。

(三)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_海关产权条例知识保护内容_海关产权条例知识保护规则

包括:扣留、扣押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没收,经海关确认侵犯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将予以没收; 担保,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时,必须提供指定数额的现金和票据作为担保,否则海关不会扣留货物。

(四)建立健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多年来,全国海关系统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11个海关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符合条件的海关在营业场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至此,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机制已经形成。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与困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文化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经济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传播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多。

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其他国家的货物从国境流入他国境内,中国政府于2017年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5年10月,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常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拥有边境保护权。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1、救济的行政性质与相应制度设计的不相适应。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救济性质属于行政救济,其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主动措施和被动措施相结合的。

然而专利律师,就救济制度的设计而言,即使是依职权保护,也是有条件的救济。

例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海关总署登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进出境的涉嫌侵权货物,可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进入或退出。

“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因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主动查扣侵权嫌疑货物的两个前提是: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二是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 其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否则,海关将放行涉嫌侵权货物。

行政救济是公权力救济。 公权力救济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即非自愿性,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条例》第三条体现了公共救济的性质,其中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相关职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我国出入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出境。

这是强制性规定,海关不能以权利人未申请、未提供协助、未提供规定数额的担保作为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理由。

当然,这违背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也背离了行政救济的本质。

海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性质与海关查处、打击走私犯罪没有太大区别。

2、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平等,使权利人产生畏难情绪。

这体现在,首先,对权利人提供侵权存在证据的要求过高。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确凿的侵权证据,其权利将失去保护的可能性。

其次,风险太大。

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时,需提供保证金。

保证金一方面用于补偿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 另一方面,用于补偿因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但从《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权利人的申请是否合法,都将需要支付高昂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而一旦支付这些费用,以后很难得到补偿。

第三,权利人无权参与海关处理结果。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即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行作出决定。

权利人就其知识产权申请海关保护,即构成权利人与海关之间的委托关系。 该委托关系一旦形成,权利人无权变更、撤销、参与委托事务,如与侵权人和解、接受被告等。 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侦查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与海关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产生多不如少的心理感受。 害怕困难。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介绍就到此为止。

想了解更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可以咨询乐知网。

(乐至网-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专注于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服务)。

返回目录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