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2019年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详析,全面对应解读

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应关系解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则其权益应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中的职责和程序。

最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明确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如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导。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司法解释,若行政行为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将判决确认违法,但不会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概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如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形下虽违法但不应撤销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内容广泛,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等方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还可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8〕1号文件。

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中的职责。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详解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指出,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特定情况下,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违法设定义务,以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若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诉讼,必须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74条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司法解释要求,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回避决定的程序也在此条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强调了人民法院在解释民事诉讼法时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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