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与设定权限全解析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而言,法律是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最高依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 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若尚未制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 地方性法规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

  2. 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 人员要求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报告批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出示证件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告知权利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 听取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1. 限制人身自由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2. 财产强制 :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

  3. 其他强制措施 :如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与救济
  1. 监督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合理。

  2. 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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