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听证要求与权利
第二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应在行政机关对案件调查完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提出,行政机关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向其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拟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条 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举行前的七日内,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第五章 法律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详解
第六章 听证流程
第六条 听证流程包括:
- (一)听证前,记录员应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 (二)听证调查阶段,听证主持人应履行告知义务。
- (三)各方简要陈述观点,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七章 法律分析
第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有机会陈述和申辩,通过质证程序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八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流程和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