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诉讼法明确九类不予立案情形及详细法律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不予立案的范围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以下几种情形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起诉条件 :包括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
  2. 重复起诉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再次提起诉讼。
  3. 行政行为不服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4.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5. 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6. 受案范围外的案件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民事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在民事案件中,以下六种情况导致相关部门不予登记立案:

  1. 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
  2. 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3. 危害国家安全 。
  4.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
  6.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在性质和功能上有所区别:

  1. 性质和功能 :不予受理主要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其功能在于筛选和过滤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则针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处理方式。
  2. 适用范围 :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诉讼。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包括:

  1. 不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
  2. 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如下:

  1. 定义 :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2. 适用范围 :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诉讼。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不予受理六种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在法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再次起诉。
  2. 涉及维持收养关系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3. 超过两年期限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4. 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5.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6. 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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