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是谁?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若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例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或特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等,其复议机关通常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权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律层面,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时,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而申请人则是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因其具备依法授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即被视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为被告),而一般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才是行政复议机关,即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可能是县政府,也可能是市级的上级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县土地管理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况
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县土地管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县土地管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是县政府,也可能是市级的上级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这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则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是指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是否可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府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2024年行政复议申请的去向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后者,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