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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全面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定答复期限为60日,在通常情况下,此期限固定不变,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案情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理,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自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答复,若案情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需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则应遵守该规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格后,将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则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定期向申请人通报案件审理进度,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答复期限的计算涵盖所有节假日和周末,若最后一天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补充期限不得超过原答复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支持。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如对答复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答复期限的特殊情形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若发现需要补充调查、鉴定、勘验等程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终止审理,不再计算答复期限。

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错误,需重新审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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