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启动,优惠政策详析与实施时间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政策深度解析

1、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的明确指引,我国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扣除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栏,以此记录销项税额的减少。

2、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设定为各50%,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保持基本稳定,原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所有,款项分别入库,试点期间产生的财政减收,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时间如下: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点;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试点;江苏省和安徽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福建省(含厦门市)和广东省(含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试点。

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历史性时刻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入新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和广东省先后启动试点。

2、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政策旨在简化税制、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改革涉及多个方面,特别是对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的详细解析

1、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为各50%,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原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款项分别入库,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3、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调整至50:50。

4、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留存比例是5∶5,即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有50%留存在当地财政,并返还给企业,同理,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留存比例是6∶4,返还比例在70%至90%之间,且返还及时,当月缴纳次月即可获得相应的税金返还。

5、不同税种的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有所不同,如消费税中央占94%,地方占6%;关税、车辆购置税全部归中央政府;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部归地方政府。

6、根据新规定,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为50:5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详解

1、为支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2、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编号为财会〔2012〕13号,该通知旨在支持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以配合试点工作,通知依据了财税〔2011〕110号文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

3、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对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说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从销售额中扣除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栏,记录销项税额的减少。

4、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并需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以及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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