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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宣告后立即交付给当事人;若当事人缺席,行政机关应于七日内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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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流程 :
- 当事人若在场,应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即刻交付;
- 当事人若不在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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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处理 :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天视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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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并在送达时明确标注行政机关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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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立即上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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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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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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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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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达,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罚款,履行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