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复议期限详解,最长延长期限及申请指南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规定详解

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案件情形复杂,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查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拥有批准延期的权力,此类延长期限的批准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若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需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旨在应对复杂案件的处理需求,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复议决定,对于案情复杂、需深入调查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是对特殊情况下程序的一种调整,在作出决定时,复议机关有权将期限延长至最长三十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相关注意事项

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必须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确保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保证各方知情并有机会参与。

延长期限的依据必须是案件情况确实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复议决定的作出。

延长期限的通知应当明确,包括延长的原因、期限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够充分了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确保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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