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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基本规则主要载于《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58条至第60条、第62条和第64条以及《欧盟商标授权条例》(EUTMDR)第12条至第12条。 20 项。 本文将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介绍程序的基本情况: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概述
(一)受理机构
处理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的机构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二)申请主体
EUIPO 不能依职权启动撤销和无效程序,而只能在收到第三方的申请后启动。
基于绝对理由的取消或无效申请(EUTM 法规第 58 条和第 59 条)可以由以下人员提出:
1.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
2. 为代表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团体或机构。 根据团体、机构的法律规定,团体、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对于绝对理由的撤回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无需证明其有利害关系。 这是因为,与基于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申请保护特定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不同,撤销申请和基于绝对事由的无效宣告申请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基于撤销的权利)。关于不使用、撤销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注册商标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基于比较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EUTM 法规第 60 条)可以由以下人员提出:
1. 先前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及其授权被许可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2. 由代理人或代表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商标所有人,
3. 在先使用商标的所有者及其授权被许可人,
4. 任何依法有权对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行使在先权利的人,或
5. 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者,即: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工业产权。
根据 EUTM 条例第 81、82、91 或 92 条提出的取消或无效申请(特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具体取消和绝对理由),以及基于绝对理由的取消申请或无效申请,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权利(EUTM 法规第 74(3) 条)。
(三)申请方法
撤销和无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只要满足所有受理要求,并不强制要求使用 EUIPO 提供的表格。 但建议使用官方表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手续审查更正。 撤销和无效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与纸质申请相比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申请更加便捷、高效、安全。 具体表现如下:
1.电子申请信息直接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内部数据集成,使申请流程更加高效、精简;
2.在线表格中内置的帮助和搜索选项可以帮助您完成申请;
3、电子申请提供验证功能,避免不受理;
4、申请费直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服务器缴纳,更安全。
(4)申请语言
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必须以 EUIPO 的五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一提出。
(5) 申请费
取消和无效申请的官方费用为每份申请 630 欧元。
撤回和无效的申请在缴纳申请费之前不会被视为已提交。 因此,在审查申请的可受理性之前知识产权律师,EUIPO将首先检查是否已收到申请费。
作为一般原则,撤销和无效申请费是提交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无论结果如何。 因此,如果被拒绝,将不予退款。
如果撤销和无效申请在任何阶段被撤回,申请费将不予退还。 但是,如果撤销和无效撤回申请与原始申请同一天到达 EUIPO,则申请费将被退还。
(六)撤销理由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撤销的主要原因包括:
1.如果该商标连续五年未在欧盟境内实际用于注册商品或服务,且无正当理由不使用;
2. 如果由于所有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通用名称;
3. 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他人在其认可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七)无效原因
无论是基于相对原因还是绝对原因,如果存在仅对欧盟商标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应宣告无效的情况,则应仅对这些商品或服务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1. 绝对无效原因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
(1) 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七条注册的欧盟商标(即在注册程序中依职权驳回的理由);
(二)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有恶意行为的。
如果欧盟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欧盟商标条例》第 7(1)(b) 条(即缺乏显着性的商标)或 (c)(即只能在贸易中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指示)或(d)项(即:仅由以下内容组成的标记:使用当前语言或已成为善意习惯和既定贸易惯例(公约)的标志不得声明,除非通过使用,该标志获得了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显着特征.该商标注册无效。
2、相对无效原因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六十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相关理由主要包括:
(一)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权利人的商标的;
(三)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与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相同或者相似的;
(5) 商标的使用可能基于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而被禁止,即: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和工业产权。
如果上述权利人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前已明确同意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其商标,则欧盟商标不被宣告无效。
如果上述权利人已经就欧盟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在第一次无效宣告申请中可以援引该权利,则他不得基于其他权利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申请。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的详细程序
欧盟商标撤销、无效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一)撤销、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通过向欧洲知识产权局提交已注册欧盟商标的撤销或无效申请来启动该程序。 一旦 EUTM 的所有者收到取消或无效申请的通知,他或她可以通过 EUIPO 网站访问相关电子文件。 不受理未注册欧盟商标申请或过期注册欧盟商标的撤销和无效申请。
(二)资格审查
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后,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相应的申请费。 如果未缴纳申请费,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
接下来,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审查该申请的可受理性。 有两个缺陷影响是否被接受:
1. 绝对缺陷:提交申请后无法弥补的缺陷。 这些缺陷将自动导致申请被视为不可接受。
2.相对缺陷:提交申请后可以弥补的缺陷。 欧盟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人在2个月的不可延期期限内弥补缺陷,否则申请将被视为不予受理。
(三)对抗期
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被受理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争议欧盟商标的未决撤销和无效程序记录在登记簿中,以便第三方知晓。 与此同时,撤销和无效程序进入对抗期。 将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及相关文件发送给欧盟商标所有人,并通知当事人提交意见(使用证明等)。
(四)撤销、无效宣告程序结束
通常有两轮质证,然后对抗期结束,EUIPO 准备做出决定。 一旦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启动诉讼程序,或程序结束),EUIPO将根据EUTM法规第64(6)条在登记簿中登记并产生相应的记录。
如果欧盟商标被撤销,则根据《欧盟商标条例》,自撤销申请之日起,该商标将被视为无效,直至其所有者的权利被撤销。
如果欧盟商标被宣布无效,则根据《欧盟商标条例》,该商标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
结论
从上述可以看出,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与我国的撤销和无效请求程序类似,但也存在重大差异。 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的整理和介绍,对中国企业在欧盟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有所帮助。 启示和借鉴可以帮助中国企业更加从容地应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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