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探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内,其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初创期的稳定发展,防止因发起人股份的频繁变动而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发起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在法律层面,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而言,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也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及其解释,股东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仍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禁止,这意味着即使股东尚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其股权的转让仍然有效,具体而言,以下情况需注意: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则合同有效。
若受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知情,则无需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
若受让人知情,需在承担出资义务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公司私下签订的股东协议的有效性探讨
对于股东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股东的身份、公司章程以及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若股东在董事会上对转让的股权进行说明,并经半数通过,则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我国法律上得到支持,反之,若股东未说明,私自进行股权转让,我国法律将不予保护。
以下情况需注意:
若私下签订的持股协议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签订协议的一方可能不享有股东权利,协议对于对抗第三方可能无效。
若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而私下签订的持股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下,合同效力的判断只需考察合同本身的订立是否有效。
新三板做市转让的股份数量限制解读
在新三板交易中,交易数量通常要求每笔交易的股票数量不低于1000股,也有说法为不低于3万股,具体可能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若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该数量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在委托数量方面,与集合竞价相同,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股,可1股为单位增减;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需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存续期间未满一年,则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