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4年修正)(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最新版)

商标法第十条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因此,虽然不能在商标中直接加入“中华”二字,但可以使用“华”字作为替代。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因此,虽然不能在商标中直接加入“中华”二字,但可以使用“华”字作为替代。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商标法202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一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被称为使用侵权。第二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被称为销售侵权,属于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法57条内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有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规定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

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解析: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标 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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