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要点解析,深度解读新规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详释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切实保障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养老保险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该细则对养老保险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多个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养老保险的缴纳规定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交满五年社保,去世后能获得补偿金吗?

可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非因工死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人去世后,其遗属可获得的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可能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丧葬补助金一般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或者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单位参保

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全面执行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细则对养老保险的缴纳、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户口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计算标准

深圳市户籍居民的丧葬费是根据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为每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总和。

补助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

查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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