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本条例旨在深入解读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归属与转让,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活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的智力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作品的,不得干扰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根据非法经营额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鼓励创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依据宪法原则制定本法。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扩充至六章六十条。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自2010年4月1日起,现行著作权法正式施行。
著作权的三性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三性原则包括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常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展现的智力成果,创作则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这三性原则的核心要素包括原创性、可复制性以及合法性,具体而言,创作被定义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过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三性原则涵盖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涉及的成果需具备独创性且能以特定形式复制,创作则指智力活动,直接形成上述领域的作品,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并明确了创作的含义,即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的三性要求,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了创作的含义。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未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可以怎么行使
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1. 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这包括传统的手工复制方式,如手抄、雕刻,以及机械复制方式,如录音录像,2. 从积极方面看,著作权人有权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可以进行转让或继承,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属于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继承;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涉及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部分。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数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表演权,又称公演权或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数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以下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利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及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经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身名义进行一系列活动,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以及法律诉讼等,这类组织是为权利人利益依法设立,依据行政法规登记并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组织的法律责任,其中包含多个条款,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