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全文规定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均属无效:(一)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侵害国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核心内容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则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均属无效:(一)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项明确指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强调了恶意串通行为对合同效力的直接否定,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严厉打击。
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问题,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绝对无效,认为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始无效;二是相对无效,认为恶意串通行为虽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但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具有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也属无效。
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若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