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一部旨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涵盖总则、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七个章节,总计五十三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核心宗旨在于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确保公民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在执业过程中,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同时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展示,置于显眼位置,以便公众查阅。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中,第六条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合理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以下是对本条例中一些关键名词的详细阐释:医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组织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根本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致力于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国家积极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兴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详细规定: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其中着重强调医疗质量控制、卫生管理以及医疗人员培训等内容,并设定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南,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自我评估,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三条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已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获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并需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确认,若无法取得患者本人的意见,则需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法律分析明确指出,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手术,在承担手术失败风险的情况下,医院通常要求直系亲属签署相关文件,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立即进行抢救,对于因设备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共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分为七个章节,五十三条,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为公民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本细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定义,即依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