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配套规章下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与行政处罚细节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详细规定

为维护我国市场秩序,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收购、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其价格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解读二:任何通过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无论交易是否完成,均定性为价格欺诈,商家不得以虚构的价格信息诱导消费者,即便交易未达成,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赠送物品或服务,其价格亦应真实标注,若存在附加条件而未明确告知,亦构成欺诈,解读三:使用“原价”标签必须严谨,须基于最近七日内的实际交易价格。

本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此类违法行为称为价格欺诈,一旦查实,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种违法行为,即价格欺诈,是指通过虚构或误导性的价格条件,诱骗对方进行交易。

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价格信息、滥用优惠手段、不履行价格承诺、掺杂假冒商品等,经营者必须准确记录并公开商品价格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任何误导性标价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与执行细节

针对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违反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政策、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屡次违法或伪造证据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整顿,在执行停业整顿前,价格部门将告知经营者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停业整顿的最短期限为7天,依据《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九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超过7天,在整顿期间,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这一规定在《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九条中有明确表述,在整顿期间,经营者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切实执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关于停业整顿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决定,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经营者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分析: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为7天,这一规定在《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九条中有明确表述,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整顿期间,经营者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全面执行整改措施,确保合规经营。

贵州省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细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贵州省价格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根据贵州省规定,对个人罚款额度达到1000元,对单位罚款额度达到5000元,均视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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