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差异解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同属鉴定范畴,但二者在本质上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属于行政范畴,其目的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旨在确定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两者的鉴定目的也存在差异。
在程序上,医疗事故鉴定设有明确的听证程序,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无强制性听证程序,但实际操作中,法医通常会参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级别方面,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包括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等,医疗事故鉴定的报告需在接到材料后45日内出具。
法律依据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法规文件,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也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或法医学专家进行,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法院委托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负责,两者的启动次序、委托形式、鉴定流程和证据形式均存在差异,两者的性质也有所区别,医疗事故鉴定侧重于技术层面,而司法鉴定则由独立的专业机构进行,若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证据收集的关键要点
医疗事故证据收集的关键要点包括: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必要时进行尸检等,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合法的证据收集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基础,以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时的原始信息,包括主诉、查体、诊断及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则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保存好患者的相关病历和诊断书,并对医院保管的材料进行复印,注意收集证人的证言,并在必要时要求在48小时内对死者进行尸检,不同的医疗事故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证据可以通过自行收集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确保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认可此类证据。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收集证据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尽早封存病历,防止篡改;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并留下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医疗事故鉴定的合法途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则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也由医学会负责,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由法院委托的机构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进行,若需要进行再次鉴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医患双方可选择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鉴定工作,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可能会根据需要,对医疗事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