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深度解读1990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振兴的新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投资创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特殊类型的合作社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依法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有权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以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制定生产计划和确定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阐述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全面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企业的管理机制,根据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厂长或经理以及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可就企业运营问题发表意见,监督管理人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东是谁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东可以是每一位职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每一位职工实际上都是股东,这类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实体。

法律分析:集体所有制企业通常归集体所有,每位职工均有可能是股东,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吸收投资入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村办企业属于什么性质

村办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构成要素,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些企业遵循自主经营、自主核算和自负盈亏的原则。

村办企业属于集体企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村办企业是由乡村农民集体创办,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村办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通常由村庄集体或村民共同投资兴办,一般归村集体所有,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村办企业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法律依据

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包括:由农村集体组织担任资产处置的管理者;全体村民共同签订章程,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及处理办法;依据章程,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的现状及后续处理进行汇报和审议。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该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该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证书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可以与房产一同抵押,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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