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备案撤销、侵权货物处理与权利人申请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具有对知识产权备案进行撤销的权力,一旦撤销,将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如备案被撤销,权利人在一年内再次提交申请时,海关总署将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中,第三十三条对海关如何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了详细规定:若货物适合社会公益事业使用或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收购,则可无偿或付费转交;若货物无法他用但侵权特征可以消除,则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知识产权权利人若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扣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事,权利人应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并在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提供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任务时,海关需严格保密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指南,本办法为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保护措施或备案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权利人可以选择直接申请或委托代理人进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

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涵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则严禁进出口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货物。

本条例为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海关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3年起实施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备案程序,权利人可通过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进行备案,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中国法律保护,二是限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

本条例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措施。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无论境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需海关保护或备案,境内权利人可直接或通过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则需通过其在境内的办事机构或授权的境内代理人操作,若选择委托代理,权利人应提供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本条例的立法框架通常包括第一章 总则,其中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海关的职责和权力、申报要求以及保密原则等核心内容。

为了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本办法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或办理备案时,境内权利人可直接或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境外权利人则需通过境内机构或代理人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重申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三条则明确禁止进出口侵犯这些知识产权的货物。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货物处置与费用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第五章对没收侵权货物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用于公益目的、拍卖或销毁等,还规定了费用支付和担保责任,第六章附则对海关保护特定标志的规定、担保、货物价值评估以及通知送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旧办法在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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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依申请扣留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扣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若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还需提供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海关扣留货物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缴纳担保费,尤其是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具体情形已在前面内容中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提交申请书时,若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还需附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述的相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货物上存在未经许可的商标标识、作品侵权或专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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