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2004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外贸发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图片

条例的实施时间是关键信息,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本条例正式生效,这一日期标志着我国后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活动都将遵循这部新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取代了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后者在新条例实施后即被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泛,涵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工业产权主要由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构成。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旨在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中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该条例共分为五个章节,包括总则、知识产权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计33条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亦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边境地区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出境的执法行为,这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文学和艺术等领域,基于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权利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同时强调了对商业秘密的尊重,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流程,包括权利人需提交的详细信息、文件和证据,以及相关费用,备案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合作,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该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0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原有的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挑战,此次修订主要围绕提高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我国海关对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在监管进出口货物时,如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相关使用情况未备案,海关有权要求收发货人在限期内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详细阐述了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备案内容、费用及相关期限等关键内容。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如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将停止放行并通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报关行常常要求企业提供品牌的海关授权,否则可能拒绝申报,企业可能对品牌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不甚明了,本文将梳理品牌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而品牌通常指的是商标权。

法律分析显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是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这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脑力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保护的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需要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法律分析表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附实施办法

我国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旨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详细阐述了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备案内容、费用及相关期限等关键内容。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扣留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若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还需提供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在第六章附则中详细规定了海关操作中的特定情况及其处理方法,根据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据此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第三十八条阐述了在实施此办法过程中,“担保”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担保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制定了本办法,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或办理备案时,境内权利人可直接或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境外权利人需通过境内机构或代理人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我国海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针对依职权调查处理的第四章,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当监管进出口货物时,如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相关使用情况未备案,海关有权要求收发货人在限期内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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