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婚姻法领域,配偶权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配偶权,作为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其内涵丰富,涉及多个理论观点。
理论视角的多样性
利益说强调夫妻身份的利益,认为配偶权反映了夫妻间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独自支配,其他人不得侵犯,这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核心利益,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
法定说则强调,配偶权是法律赋予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具有法定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一观点认为,配偶权不仅是夫妻双方的自然权利,更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性权利说将其视为民事权利,性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体现,这种观点认为,配偶权不仅仅是夫妻身份的体现,更是夫妻间性生活的权利,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配偶权的类型
侵害配偶权,是指以配偶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配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害配偶权仅指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广义上的侵害配偶权还包括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
配偶权的主体与客体
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这意味着,只有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才能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这意味着,配偶权主要关注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利益,而非财产利益。
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这意味着,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支配。
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这意味着,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配偶权在不同法系中的解读
在瑞士民法中,关于配偶权的理解有多个观点,首先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其次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再次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最后是法定说。
配偶权的主要特征
主体的对偶性是其基本特征,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作为配偶双方,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这种关系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双方在配偶权中的平等地位。
客体的利益性体现在身份利益上,配偶权的客体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关注的是双方的情感和精神联系,而不是财产。
侵犯身体侵犯身体权,是指以身体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等。
非法搜查与身体破坏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如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也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性侵犯与身体权
性侵犯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或接触身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还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尊严,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配偶权主要特征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
配偶权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夫妻间的身份权及财产权;狭义上,仅仅指的是配偶身份权,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关于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对偶性;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配偶权属于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身份权,伴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
配偶权在《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平等姓名权、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权、请求扶养权等。
配偶权的保护
配偶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限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实现配偶权。
配偶权的认定和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配偶权的内涵和特征,依法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