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品牌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正遭受“不正当竞争”?

随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到来的,不只有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的各种促销活动,还有很多“不入流”的小手段。

一些商家模仿“支付宝”官方优惠券样式,借用户使用“支付宝”小程序之机,大量推出领取100元话费券的广告页面,诱导用户点击并下载第三方软件。

不明真相的用户下载软件并支付后,才发现自己得到的是一堆使用条件严苛的5元话费优惠券,而非原先承诺的100元话费。这让广大消费者感到自己被“支付宝”欺骗了。

针对这一问题,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优惠券投放主体——上海维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甄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珏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告上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被判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同时需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该案被诉行为,二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三被告在“支付宝”App中投放、推送涉案优惠券。浦东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随后,二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浦东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该案,并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二原告在诉讼中称,他们是“支付宝”App的运营主体和支付服务提供方,享有基于“支付宝”产生的合法竞争利益。在“支付宝”平台,商家可以通过自主配置优惠券、会员卡、红包等权益服务供用户领取和使用,并在满足规则条件下将这些服务在“支付宝”首页、活动会场、搜索等场景投放。二原告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上,还会进行审查、监控和治理等,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神奇特权”App及网站的经营者,为增加用户访问数量,在“支付宝”众多营销场景中批量投放涉嫌虚假宣传的优惠券,并以核销和使用优惠券为名诱导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神奇特权”App。同时,其界面设计高度仿冒“支付宝”官方优惠券领取页面,并通过强制跳转链接及非必要弹窗等方式,迫使用户留在涉案页面。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二原告采取屏蔽措施后,三被告仍频繁更换域名予以对抗,破坏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此,三被告辩称,其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神奇特权”App在多处均明确标注优惠券由“神奇特权”提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且优惠券模板多种多样,对这些页面装潢,二原告不存在绝对权益,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仿冒。

同时,三被告在优惠券的活动规则中明确标注了使用方法,不存在虚假宣传,其就优惠券业务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不存在强制跳转等行为。“支付宝”作为开放性平台,允许第三方介入服务就必然会进入第三方服务商界面,因此不存在“支付宝”流量受损的问题,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请。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竞争关系视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要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需要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外,还需要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最高法院曾明确指出,“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经营的是互联网优惠券分发、使用业务,二原告经营的则是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其业务也包含话费充值。尽管原、被告的主营业务并不完全相同,但双方既存在具体业务内容的交叉,又面临共同的互联网流量及交易机会的争夺,两者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具体行为来看,法院认为,“支付宝”所采用的蓝底白色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经过“支付宝”官方的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标识。涉案优惠券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色彩搭配以及按钮设计等方面,与原告的包装、装潢仅存在细微的差异,但这些差异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优惠券来源于“支付宝”官方或与官方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了仿冒,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竞争行为已经充分反映了双方在互联网核心利益,如流量等方面的竞争。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事实基础充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竞争关系是在市场竞争中由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然而,早期由于市场发展成熟度的限制,市场竞争主要发生在同行业之间。在许多法院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判决中,通常会首先论述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甚至通过考察各方经营范围的相似性来强化这种竞争关系的论证。然而,将竞争关系严格限制在同业竞争的领域,会极大地缩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这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也不适应不断发展的产业实践。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泾渭分明的业务领域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各个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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