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2月流产要离婚,丈夫起诉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一则#女子结婚2月流产要离婚丈夫起诉还彩礼#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

2022年3月,男子小亚通过媒人介绍与女子小霜相识,同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

同年7月小霜发现怀孕后因胎儿异常进行了流产手术。随后,小霜提出离婚,小亚同意离婚但反诉要求归还18.6万元彩礼。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双方离婚,但未支持归还彩礼的请求。小亚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发现小亚原审即主张小霜是以婚姻为名索取财物,并称在诉讼后发现小霜在结婚前已经与6名男子结婚,且均是婚后短期内怀孕打胎继而离婚,并收取了昂贵的彩礼。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组建家庭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给付的。如果违背了给付彩礼方的真实意思,理应归还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归还10万元彩礼。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彩礼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呢?国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静怡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当事人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3、不归还彩礼会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一般不可能全数要回彩礼。

二、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契约,更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开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彩礼的金额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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