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中审单的重要性

本文将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儒琳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深入剖析信用证付款中审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严谨的审单流程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

关键词:即期信用证、审单

案件简况

国内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矿石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某矿石,交货条件为CFR(成本加运费)天津港,即期信用证支付。A公司采购后,又将货物卖给国内客户。

合同签订后,货物在国外装船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此后,B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未提示不符点而支付了全部货款,随即将全套单据交于A公司,A公司也未发现不符点。

在国内销售时,国内客户向A公司表示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至此A公司才发现货物品质存在瑕疵,与国内客户解除了销售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原因简析

本案问题出在即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过程中,A公司充分相信了银行的审单程序而事实上银行并未充分履行审单义务,致使银行赎单后将全套单据交付A公司时,A公司也未及时发现不符点,错过了及时提出异议的机会。

上述无异议的付款行为很可能导致A公司被认定已经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A公司的退货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深入探讨

在信用证付款中,银行有审核“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责任。本案中,A公司过于相信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导致己方人员在审单时也忽略了此问题,从而稀里糊涂付了款,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

一般来说,银行未能审核出单据的不符点,这属于银行的违约行为,A公司有向银行索赔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背面通常都印有大量的免责条款。

而且,本案就是A公司自己催促银行尽快付款放行,从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一旦发生诉讼,A公司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主张也很难得到认可。为此,A公司最后只能冒险向B公司主张权利。

操作建议

在企业客户为买方的合同中,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并不能绝对的免除我方风险。因此,企业客户的操作人员在以这种方式付款时一定不要依赖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认为议付行已经放了行,我们对单据就不再需要审核了。

这种做法是很不安全的。企业客户依然要对单据和信用证的一致性进行充分审核,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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