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对污染源的管理也逐步走向严格化,2019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审议通过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名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管理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层面,2019年版的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是对2017年版本的继承与发展,2017年7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正式废止,新的名录更加细化,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排放物类型,为环境监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一些小型实体,如汽车维修店、餐饮配送等,其业务范围和规模较小,可能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许可要求,对于这些企业,即使付费办理了登记,也可能不符合简化管理的要求;而餐饮配送服务则完全不在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内。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日用塑料利品制造为例,这一行业在排污许可证上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对于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若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已有规定的行业则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管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该名录的正式名称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予以发布和实施,在此之前,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经被废止。
在具体操作层面,混凝土搅拌站的排污许可证类别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混凝土搅拌站属于水泥制品制造3021,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判定为登记管理,这一分类有助于企业明确自身在排污许可管理中的定位,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解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最新版本为2019年版,它是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予以发布和实施的,这一名录的制定,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在名录中,属于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这意味着,企业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无需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名录中明确了正面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内容,包括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或者总氮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或者总磷等。
企业排污许可登记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排污许可登记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法律的重要支柱,它赋予企业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道路上合法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企业的排污行为,需要通过严格的登记管理,引导并规范,实现绿色生产。
在排污许可申报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管理员需通过当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获取账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管理端,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在“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选项中查看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对于不需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如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的企业需要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排污许可申报过程中不会收取费用,若有疑问,企业可咨询环保部门,对于已误填的登记,可通过平台的“登记注销”功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登记或持有无效排污许可的企业,将面临法律制裁,可能面临罚款甚至限制生产。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解读
2021年的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详细分类,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农业排污、服务业排污、建筑工地排污以及特定行业排污,工业排污针对各类工业企业,根据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针对重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那些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且这些设备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实现联网。
在确定企业所属行业后,参照固定污染源分类名录,可以判断企业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对于矿业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矿业行业实施重点、简化或登记管理,六个主要类别企业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混凝土搅拌站排污许可证类别及管理
混凝土搅拌站的排污许可证类别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混凝土搅拌站属于水泥制品制造3021,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判定为登记管理。
搅拌站实现零排放意味着没有将任何废水或废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这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回收再利用废水、有效处理废物等,具体是否需要排污许可证以实现零排放,还取决于环境法规和政策。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后期变更说明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是指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企业,通过排污登记的方式进行环境监管的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是指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简化审批流程和管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对于排污单位,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是指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针对那些污染物产生量小,排放量少,环境危害程度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简化申请、审核和管理的措施,对于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