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会依法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始终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何时。这表明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该探讨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国樽律师事务所民事律师为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在民事诉讼中,若发现有人伪造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二、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素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正常进行的活动,被影响的人是当事人。如果某人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他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那么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等,同样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方,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协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所谓协助是指为当事人准备工具、清除障碍、提供条件、提供支持、鼓舞信心等,以帮助其破坏、伪造证据。这可以是身体上或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支持。这不仅可以发生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

所谓破坏是指消灭、毁灭证据,既包括彻底消除证据的形式,如焚毁、损毁、湿润、抛弃等,也包括保留证据形式但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证明力,如刮污、涂改证据使其不能准确反映事实。

伪造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不存在的证据,或修改、扭曲、处理、整合已有证据以违背真实事实的行为。

本罪属于情节犯。协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即使有协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的行为,如果不达到严重情节,也不能以本罪处罚。

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动机卑鄙的、多次协助、协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协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造成误判、影响恶劣等。

主体要件

本罪可以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构成,即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种罪行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换句话说,即使犯罪者清楚对方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但出于帮助当事人的意图,他们仍愿意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

首先,伪造证据的行为将会负有行政责任,且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对于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国樽律师事务所官网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我们将为您提供帮助。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