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法律性质、行为特征及法律责任解析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在法律体系之中,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虽同属渎职罪范畴,但二者在法律性质、行为特征以及法律责任上有着显著的差异。

1、滥用职权的本质属性: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或超出了职权范围,却故意为之,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律分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尽管两罪均属于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在具体表现上存在显著差异,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性质主要体现在对职权的超越和滥用,而玩忽职守罪则侧重于对职责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各异,其法律后果亦有所不同。

1、区分方法: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故犯,追求不法利益;而玩忽职守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不良后果,在行为表现上,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玩忽职守则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2、行为特征: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三、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与联系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区别:是主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只能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只能由过失构成,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而玩忽职守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2、联系:两个罪名均属于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只能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2、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3、法律分析: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五、玩忽职守罪定义、量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对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罪竞合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罪行的本质特征、区别与联系,从而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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