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法律定义、刑罚对比及本质区别解析

在探讨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罪谁更严重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两种罪行的定义及其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让我们从刑罚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罚可达十年有期徒刑,而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罚则为七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最高刑罚上,玩忽职守罪似乎更为严重,这并不意味着滥用职权罪的危害性就低于玩忽职守罪。

我们来看滥用职权罪在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刑罚,如果滥用职权罪导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两人、轻伤五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元,即可构成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在造成严重后果时,除了要求死亡一人外,还需涉及重伤三人、轻伤十人以上的情况,且直接经济损失需达到三十万元,从这个角度来看,滥用职权罪在后果的严重性要求上相对较低。

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们来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角度来看,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属性则是对职守的“玩忽”,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则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则是对职守的玩忽。

从根本区别的角度来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它们侵犯的直接客体与客观表现、结果要求以及主观罪过不同,两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行为性质上有差异,滥用职权罪以对职权的“滥用”为本质,而玩忽职守罪则以对职守的“玩忽”为本质。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罪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行对于公正地判定案件、维护法律权威至关重要,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无论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都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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