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程序开始,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开庭

开庭是开始法庭审理的行动,其目的是为了为实际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1、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教育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曾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

如果法庭在核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情况时出现错误,可能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律师应该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时进行澄清。

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的指控;公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名单(包括公诉人和辩护人);告知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以及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了享有上述的权利之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合议庭会邀请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等参与,并且透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为法庭做出准确的裁决提供事实基础。

法庭辩论

在法庭上,控方和辩方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根据已经调查的证据和相关法律,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的罪责、轻重、是否应判刑以及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辩论和反驳。这种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的深入可以促进法庭全面分析和判断案情,也便于旁听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真相和经过。

四、逃避刑责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被告人,我想对法庭表达我的遗憾和懊悔。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我真诚地向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们道歉。我后悔自己违法的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和困扰。我希望能够得到原谅,并愿意积极补偿受害者。我也明白,我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最后,我郑重承诺,将彻底悔过,并以一名守法公民的身份重新开始我的生活。我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法庭的聆听。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在法庭审理即将结束时,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陈述的活动。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在程序上,它也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独立的一个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直接关系到被告人个人的利益。在做出判决之前,给予被告人再次陈述的机会,可以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让被告人独立详尽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加强合议庭对其辩护的印象,同时也能够弥补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确认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评议和审判

在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立即宣布休庭,这时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是指合议庭所有成员共同讨论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包括根据已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附带民事诉讼及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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