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解析,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建筑工程领域,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详细解析,包括其具体内容、行使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1、工程价款的构成: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这些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产生额外的利息损失,这部分损失并不包含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2、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一旦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过去六个月,承包人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权利主体的限制

1、权利主体的限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意味着,只有直接参与施工的承包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而分包商等其他参与方则不具备此权利。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于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且该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那么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如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2、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相关案例与法律依据

1、案例:在案例A、B、D中,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主张优先受偿权,D选项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而A、B选项则因为涉及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因此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五、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1、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据法规所得之权益,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有权督促发包人在适当时间支付。

2、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要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其法律要件包括: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旨在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承包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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