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一个明知的帮信罪,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态度。
(1)从故意的角度来看,帮助他人犯罪的明知指的是明知被帮助对象所从事的行为涉及犯罪,对于具体构成哪种罪行并没有具体要求;
(2)从明知的特性来看,明知是一种对现实的认识,也是对犯罪行为人客观认知的帮助。
(3)从对明知的程度来看,明知必须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是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晓他人可能会犯罪,那就不能算作帮助罪中的明知。
2、当确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较为具体的认知。
最起码要知道帮助的对象准备或正在执行犯罪活动,但不考虑他们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什么,也不要求犯罪人确切地知道。
3、即使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也不能直接断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相关情况。
必须要有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对所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认知程度具体,仅仅只出售银行卡本身是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对所帮助的对象的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二者不能简单划上等号。
4、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明知”的时候,需要谨慎考虑其与亲友的关系以及信任的基础。
(1)由于亲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没有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通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因此,对于有亲友关系等信任基础的借卡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需要注意的是,不轻易认定是指在结合客观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如果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毕竟存在特殊的亲友关系。然而,如果客观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有罪构成。
并不是说只要存在特殊的亲友关系,就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而无罪。相反,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存在特殊亲友关系的案件,不能过于片面地认定行为人“明知”,也不能过于武断地认定行为人不明知。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客观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需要审慎考虑整个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