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深度解析法律差异与应对策略

在探讨婚姻法时,我们常常会遇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概念,这两种婚姻状态虽然都指向婚姻关系的不合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以下,我们将深入剖析这两种婚姻状态的区别与联系。

一、形成原因的差异

我们来看形成原因的不同,无效婚姻,顾名思义,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这些实质要件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态等,而禁止性条件则包括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因为受到胁迫而形成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即一人同时与多人结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

4、未到法定婚龄。

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主要是受到胁迫,即婚姻当事人因受到对方的威胁或强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婚。

二、申请当事人的差异

在申请当事人方面,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这意味着,只有受到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而无效婚姻的申请当事人则更为广泛,除了婚姻当事人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三、时效的差异

在时效方面,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的,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则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四、法律后果的差异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但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以下差异: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或者提出撤销申请但未获法院支持,则该婚姻自始有效。

五、程序的不同

在程序方面,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都是自始无效,但它们在形成原因、申请当事人、时效、法律后果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婚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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