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商标与著作权竞合解析,冲突处理与法律适用全攻略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两种重要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权利可能会发生竞合,导致权利冲突,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问题,分析其处理方式,并补充相关细节。

1.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处理方式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商标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这种方式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降低诉讼成本。

调解: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调解员将协助双方达成一致,以解决争议。

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停止,并赔偿损失。

2. 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

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首先需要认定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原则包括:

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形象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竞合

形象权,又称“商品化权”,主要涉及肖像、姓名等人格客体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问题,角色形象权在著作权相关领域存在著作权与商标权竞合的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即使某个角色形象具有著作权,商标权人也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角色形象。

4. 侵犯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侵犯姓名权也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志权)。

5. 商标许可使用权与质权的关系

商标许可使用权与质权的关系如下:

质权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成立:如果商标权人将商标权出质,质权人可以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

质权未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未成立:如果商标权人未将商标权出质,质权人不能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

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即使质权未成立,但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仍然有效。

6. 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如下: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处理方式如下:

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商标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调解: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停止,并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案件既可以适用《商标法》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侵犯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区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一般是指伪造、冒用商标的情形,更多地适用行政处罚,适用商标法时,侵权行为已经比较严重,一般通过诉讼解决,索赔额度也会较大。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在知识产权领域,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一项复杂但至关重要的任务,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范围广泛,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等一系列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侵权主要是假冒伪劣,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怎么处理

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处理方式如下:

认定冲突:首先需要认定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解决冲突:解决冲突的原则包括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等相关原则解决。

1. 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2. 职务侵占专利权

职务侵占专利权一般不是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的,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对于财产性利益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虽然实现了权利移转,但由于其涉及到知识产权犯罪,是法条竞合情形,相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其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 管辖法院

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管辖法院。

侵犯署名权的表现

1. 法律分析

侵犯别人署名权有两种情况: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第一种情况下,未经作者许可,构成署名权侵权,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影响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合作作者的署名权,未参与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获取名利,也是一种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样构成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3. 法律分析

不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4.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被侵犯的表现有: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包含署名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

5. 侵犯署名权主要表现为假冒署名行为,这一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标注他人的姓名;

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标注他人的姓名。

若侵犯著作权,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即为作者。

6.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被侵犯的表现有: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包含署名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

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3. 法律分析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形象权

1. 肖像权是指某个人的形象权,它涵盖了个人形象、姿态和表情等方面的信息,即使照片比较模糊,只要还可以看出该人的形象、姿态和表情等信息,就仍然算作该人的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照片的模糊程度可能影响到对该人肖像权的识别和保护。

2.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且对肖像具有制作和使用专有权,公民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避免肖像被损害或玷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这种使用权或者制作权可以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取营利性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 形象权又称为“商品化权”,较早出现于有关肖像、姓名等人格客体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中,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问题,角色形象权在著作权相关领域存在著作权与商标权竞合的问题。《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5. 所谓“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6. 肖像权的定义是: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是一种人格权,其依法赋予个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外貌特征以及其他可识别的个人特征的控制权,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公开展示或发布他人的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10

1. 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选项A错误。

2. 5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速溶咖啡的技术资料,因技术力量薄弱,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科研经费,付酬10万元,并派5名技校毕业生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整理资料,购买器材等,但对开发出的成果如何申请专利,合同未约定。

3. 司法考试卷三全真模拟题及案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案,每题1分,共50分。)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