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影视侵权问题

一、怎样判断影视侵权问题呢?

1、在没有得到原始影视创作者认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随意发布、未经同意将其制作成电影,以及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再次使用,都可视为侵权行为。

2、“实质相似”是指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具有实质上的相似之处。在鉴定原告与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需要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相应的部分进行比较,以判断它们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如何应对著作权的侵犯?

1、对侵权行为的责任由侵权方承担,其应负责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道歉,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民事责任。

2、对于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能够对侵权方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同时还可以处以罚款。

3、如果违反著作权法的情节严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主要材料、工具、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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