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其中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关于2021年1月1日收养法的主要内容:
1. 《收养法》的废止与《民法典》的实施
2020年12月31日,《收养法》正式失效,收养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实施执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3. 收养条件的调整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收养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4. 收养秘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5. 收养关系的解除
《民法典》对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了规定,包括因养父母死亡、养子女成年等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
收养法2023年新规定1. 《收养法》的废止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收养法》将被废止,收养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实施执行。
2. 事实收养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之后,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对于《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3. 异性收养的特殊要件
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一)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
4. 收养人、送养人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无子女司法解释1. 无子女的条件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但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关于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
2. 收养条件
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周岁。
1. 收养人数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100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最多两名子女,而已有一个子女的收养人则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 收养条件
收养人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允许其收养两名子女,若是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话,那最多就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有三类人收养子女不受人数的限制。
3. 收养登记审查
收养登记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收养法2021年新规定1. 《收养法》的失效与《民法典》的实施
《收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收养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实施执行。
2. 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了规定。
3. 无子女人员收养条件
目前并未废除无子女人员收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目前对于无子女的人员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公民,在满足收益的条件下,是可以办理收养的相关民事行为的。
4. 收养人数限制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0条的规定,收养人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允许其收养两名子女,若是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话,那最多就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有三类人收养子女不受人数的限制。
5.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收养法2024年新规定1. 收养人数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100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最多两名子女,而已有一个子女的收养人则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 收养条件
目前并未废除无子女人员收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目前对于无子女的人员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公民,在满足收益的条件下,是可以办理收养的相关民事行为的。
3. 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了规定。
4. 收养行为违法情形
收养行为有违反《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存在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 收养登记审查
收养登记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