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诉讼地位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概念上的区别从概念上来讲,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区别1、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相对较轻,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地位的区别1、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抗辩权的区别1、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时效的区别1、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诉讼地位、抗辩权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