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婚姻法解析,无效婚姻四大特征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在探讨婚姻的法律效力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这些情形之外,婚姻则不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界定

我们要理解无效婚姻的四个典型特征,重婚,即一个人在未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这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这类婚姻因伦理和遗传因素而被法律禁止,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这类疾病可能严重影响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未到法定婚龄,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也是婚姻无效的一个原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在理解了无效婚姻的定义后,我们再来看不属于无效婚姻的特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因为欠缺婚姻合意要件,即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

请求权人也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婚姻中,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而在无效婚姻中,请求权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意味着,即使婚姻关系存在了一段时间,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从婚姻成立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联系

尽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联系,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之内撤销掉可撤销的婚姻,那么这个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可以相互转化。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分析

法律主观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规定,显示出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它们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它们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

形成原因与后果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实质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是违反次要原则,在后果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如果未被撤销,则依然有效。

婚姻缔结时缺乏之要件与时效性

在婚姻缔结时,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而无效婚姻则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时效性方面,宣告无效婚姻为绝对无效,不受时间影响;但若法定无效情形已消退,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反之,可撤销婚姻则属相对无效,受时间限制。

具体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用以说明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1、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那么他们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属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如表兄妹之间,也属于无效婚姻。

3、离婚判决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不得另行结婚:在此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婚姻无效。

4、使用假的身份证结婚:使用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登记。

程序与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出时间上,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申请的当事人方面,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区别,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婚姻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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