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联系与区别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定义,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核心差异1、责任承担条件:这是两种保证方式最核心的差异,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无需等待债务人财产执行,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在债权人未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且不能履行债务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中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方式: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具体区别1、被告列名: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无先诉抗辩权。
3、担保责任范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对主债务及因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均承担保证责任。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联系尽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存在诸多区别,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一定的联系:
1、目的相同:两种保证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2、法律效力:两种保证方式均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合同关系:两种保证方式均属于合同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责任承担条件、责任承担方式、被告列名、先诉抗辩权、担保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但在目的、法律效力、合同关系等方面仍存在联系,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