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艰辛维权路——《云南虫谷》被切条盗播一审终获赔3200万!

近日抖音因著作权侵权被判赔腾讯3200万引发广泛关注,该案起因为腾讯《云南虫谷》电视剧被切条盗播并自该剧首播日及热播期起持续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云南虫谷》改编自热门IP《鬼吹灯》系列,腾讯在该剧首播前曾向抖音发送3次预警函,开播后持续发送108次侵权通知函,抖音对此均以“假装不知道”之态“置之不理”,腾讯随提起诉讼,抖音在法院作出行为禁令后继续“置之不理”。从腾讯多次发函的前期行动看,诉讼可能并非其本意,只是面对抖音这种一边明目张胆侵权,一边对侵权通知置之不理的“嚣张”态度,起诉维权也真真是“穷途末路”了。切条盗播这类侵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腾讯为《云南虫谷》案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高达近50万),而侵权者却可躺在他人权利之上轻而易举赚的盆满钵满,即便大厂在维权时同样面临“秋菊打官司,艰辛维权路”的境地,足见法律对侵权者的震慑力仍然不足!

事实上,这已然不是抖音第一次被诉,在腾讯诉抖音《扫黑风暴》侵权案中,抖音曾向法院作出承诺要对著作权侵权进行主动事前筛查、主动事后筛查、收到投诉、及时删除、对重点用户进行相应的治理,但如今又“恶醉强酒,明知故犯”,显然其“嚣张”底气的主要原因更可能是根据以往经验确信此类案件获利将远远高于判赔,即“侵权获利远远高于侵权成本/代价”。

近几年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截至2021年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34亿,短视频平台更是成为盗版、抄袭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重灾区,未经许可通过“剪刀手”切条、“搬运工”盗播等手段稍作处理即可成为平台、平台用户吸引流量的有利工具,在影视行业更是出现通过主播演说电影精彩片段等形式直接替代影视作品的正版授权传播渠道。有观点认为应当容忍甚至鼓励短视频领域新业态的发展,这明显属于本末倒置。如果不保护优质影视作品的创作内容、不保护原创者/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剪切、搬运、图解赖以寄生的对象都可能不复繁荣、不复存在,良禽择木而栖,欲作良禽,木无完木又何以栖?可见这种打着“鼓励短视频领域新业态发展”幌子的观点实属短线赚快钱的“奸商”思维,不利于鼓励原创者创造更多的优质内容,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更不利于社会影视文化总福利的提升。

另有观点认为,3200万的判赔过高,甚至都高过腾讯的制作成本费了。显然高过制作费毫无依据,即便高过又有何不可?热门IP商业运作成功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更是一切商业活动的本质,《祝你生日快乐》歌版权案例也许大家都耳熟能详,难道收支平衡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歌曲就不侵权、不可以请求赔偿了吗?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禁止、排他的属性,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商业运作成功更能鼓励原创,繁荣影视文化市场。

还有观点认为,3200万赔偿额过高,因为著作权(甚至影视文化行业)从未或者少有过千万的判赔。这种认识正体现了著作权领域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震慑力不足的问题。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代,几万甚至几百万的判赔额对于有些侵权人来讲实属隔靴搔痒,这也是很多案件中侵权人非常“嚣张”的根本原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赔偿额早已成为立法的基本要求,2020年《著作权法》也已将法定最高赔偿额提高了10倍(500万),这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治理侵权乱象的根本需求,即重拳出击、整治到位、震慑到位,千万甚至过亿侵权判赔也屡见不鲜,如“香兰素”1.6亿侵权赔偿、“拉菲庄园”7917万侵权赔偿、“红牛”2亿侵权赔偿、“raumplus德禄”家具5000万侵权赔偿、“王老吉”14.4亿侵权赔偿、“电子地图”6450万侵权赔偿等。鼓励降低赔偿额属于历史倒车,等于变相鼓励全民侵权,侵权成本降低,影视文化领域的创新必将枯竭。

赔偿额高或低不应抛开具体案情进行纸上谈兵,《云南虫谷》一审判决200万/集、16集总计3200万元并非凭空作出,据悉此类影视节目腾讯对外许可的授权费约为5000万至1亿元不等,从这个层面看如果通过正规渠道获权播放需支付的许可费远不止3200万,尤其在影视剧首播日及热播期其价值更高,这正是平台选择“假装不知道”、两次“置之不理”的根本原因。

短视频平台往往不生产内容但却是平台流量的最终获利者,可以通过直播、广告、数据交易、大数据产品等再次获利,平台之所选择纵容侵权行为、捍卫平台内侵权乱象无疑正是看中了其中的“生意经”,所以从整个短视频平台治理层面应当要求平台负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进行主动审查,享受数字技术红利的同时承担应有的义务。无论怎样《云南虫谷》案一审判决的作出无疑让众多原创者感受到了今年寒冬不寒心!抖音方表示将上诉,期待本案终审作为标杆能起到指导意义,解决因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而使权利人维权“得不偿失”的尴尬境地!也期待本案终审可以在这个影视寒冬里,点燃真正优质内容创作者心中的“一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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