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时,通常会通过正式的通知相关人员吗?

我会收到检察院退回调查的通知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通知,但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办案的人员进行询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当案件被发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能被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有关补充侦查的规定:关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相关知识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就是说,如果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侦查,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的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侦查并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则不能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针对需要重新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重新补充侦查完成的案件后开始审查起诉,起诉期限重新计算。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进行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应该完成侦查工作。

3、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指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退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在经过进一步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评估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起诉的标准,因此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举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长时间悬而未决,同时提高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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