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一)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界限与共犯的问题。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等其他诉讼过程中,适用范围较广。但如果被告在刑事调查或审判过程中,通过强迫、威胁、指使或贿赂等手段诱使证人作伪证,并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被告人则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如果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而行为人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则被告人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行为人将独立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其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首先,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阻碍或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这包括威胁、恐吓、贿赂证人,以及伪造证据等方式。而伪证罪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欺骗法庭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行为。

其次,妨害作证罪是对于整个作证过程的破坏,目的是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伪证罪则是在提供证据的环节上进行欺骗和虚假陈述,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此外,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在法律上的定罪要件也有所不同。妨害作证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人故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并对证人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伤害。而伪证罪的定罪则需要证明被告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并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定性判断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责。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作证权的认识和重视,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正常运行。

这两种罪行都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的侵害,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作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只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这四种,属于特殊主体。

2、主观层面存在差异。虽然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都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但它们的具体罪行内容和犯罪目的有所不同。前者通常是出于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后者则是出于误导他人的罪恶目的。

3、在客观方面,两种罪行有所不同。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示为执行阻碍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出虚假证词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重要情节作出虚假陈述。

4、妨害作证罪的发生时间和空间各不相同。它可以在诉讼提起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发生,不论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涵盖范围相对广泛。然而,伪证罪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其范围较为有限。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