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解析
在2019年的物权法司考真题中,第一题的正确答案是ACD,这一题主要考查地役权合同的相关知识,地役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选项A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正确理解地役权合同的定义。
第二题: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题考查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根据题目描述,王某于2007年5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叶某,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由于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与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杜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时间上看,出租在前,但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题:耕牛与小牛的所有权问题
第三题涉及到耕牛与小牛的所有权问题,根据题目描述,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因此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作为耕牛的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而“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
第四题: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第四题主要考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定义、特征与关系,地役权是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他物权,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与地役权有本质区别。
第五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第五题考查《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地役权地役权的定义与性质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或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对他人土地施以某种负担的权利,具有独立的物权性质。
地役权的期限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民法命题分值与立法文件
司考中的民法命题,每年分值在近100分,涵盖的立法文件有25个之多,这套书是很多司考人必备的参考书,每年在11月左右出版,收录了5年的真题。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司考2008四川—3—14真题解析司考放宽条件地区的优惠政策
司考放宽条件地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学历要求将至专科即可报考;二是适当降低当地的合格分数线标准。
司考复习建议
我建议司法考试复习越早越好,提早一天动手你就离通过考试又进了一步,因为司法考试的难度关键在于其知识量大,而我们知识的消化和吸收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我们需要以下几个阶段的复习:基础阶段、提高阶段、冲刺阶段。
司考2007年卷三95题解析司法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个部分
司法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个部分,客观题分数为180分或者180分以上则为通过,通过后才能参加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分数为108分或者108分以上则为通过,通过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后则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证书等级
达到合格分数的应考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需从获得此证书者中择优录用。
2012年司法考试中的经典错题至今未改罪刑法定原则与赔偿顺位
2012年司考真题中,有一道题考查了罪刑法定原则与赔偿顺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其禁止习惯法和类推的适用。
知识点总结与考试重点
根据有关统计,每年司法考试的知识点的重复率达80%,如果将真题中的知识点加以总结,则能迅速抓住考试重点,掌握好这部分内容,司法考试的成功就胜券在握了。
司考一个题求解答地役权合同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为ACD,他们的约定为地役权合同,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所以A是错的。
虐待被监管人案件与诉前保全
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而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A项说法错误,不选。
民事诉讼与刑诉中的诉前保全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还没受理,这时提出的保全,自然是诉前保全了,这题有趣处不在于此,这题的价值主要在于分析民诉中诉前保全和刑诉中诉前保全在担保方面的不同。
精神病人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