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障权利是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保证义务包括货物品质保证和货物所有权保证。《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特别规定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卖方均需为其所销售的货物提供权利担保。

《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根据《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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